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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学习执法典型案例切实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0-03-13 |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 阅读:305

川农函〔2020〕20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2019年,农业农村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办的“成都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被评为优秀案卷,并作为全国10个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该案系某饲料有限公司在生产兔用配合饲料过程中违规使用了金霉素预混剂,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成都市认真开展案件调查,敢于执法、规范执法、从严执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涉及安全问题的高压严打态势,现对成都市的工作予以表扬,请各地学习借鉴。

2020年,是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全面退出商品饲料的第一年。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和第246号(以下简称“两个公告”)要求,从2020年7月1日起,商品饲料中禁止添加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为贯彻落实好“两个公告”精神,切实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商品饲料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组织饲料管理和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两个公告内容,深入理解两个公告要求,准确把握相关时间节点。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以成都市典型案件为例,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监管措施,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对违规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非法添加行为“零容忍”,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测,提升监管实效


各地要结合《2020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进一步增加抽样数量,扩大覆盖面,加大涉嫌违规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测力度。要按“双随机”原则,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看库存原料、检查生产记录、调阅供应商目录和档案等,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是否执行产品备案,实际产品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情况。要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抽样检测,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三、严格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违规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非法添加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鼓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全面实施监测计划,发现违法行为迅速查处,严格执法,逗硬办案,防止走过场。对违规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等非法添加行为要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应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方,对于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依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我厅饲料兽药处,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企业将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不同的时间节点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在监管工作中如有好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严华 028-85505220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2日

(川农函〔2020〕207号)关于学习执法典型案例切实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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